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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情破裂离婚获得抚养权和财产

原告彭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分别于2016年8月1日、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恒、杨丽娟,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彭某诉称,原、被告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,同年12月登记结婚,2003年12月8日生一子取名胡某某。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,原告多次流产,被告不关心。2004年起双方为儿子的抚养及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,被告殴打原告。2011年10月起双方分居,2012年6月起双方无交流。2015年8月27日原告提出离婚诉讼,被告不同意离婚,同年11月法院判决不离婚,判决至今夫妻关系未改善,感情已破裂,故再次起诉离婚。被告胡某辩称,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过于牵强,将婚姻中的矛盾责任都推在被告身上没有依据。原告做任何事情都不与被告商量,包括离职、生病。被告主动与原告联系遭拒,打电话不接,发短信不回。婚姻不是儿戏,被告想尽力维护婚姻,故不同意离婚。

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,同年12月登记结婚,2003年12月8日生一子取名胡某某。婚后,为子女的抚养及家庭生活琐事原、被告多次发生争吵、殴打。但过后,仍共同生活。2015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,被告不同意离婚,经本院判决不离婚。判决后,夫妻关系未改善,现原告以诉称的理由再次起诉来院。

审理中,另查明,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2006年动迁取得,产权登记在原、被告及其儿子胡某某3人名下,该房屋目前正在出售过程中。另外,原、被告婚后购买了32寸彩电一台,海尔空调二台,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、食品粉碎机一台、榨汁机一台、玉挂件一个,10枚麒麟银币,DVD一个。原告认为被告在2016年6月、7月从其工资卡上取出了5万元(人民币,以下币种同),在2016年8月5日从股票帐户内转出55,000元,要求分割,被告称该钱款用于其母亲就医支出。

以上事实,由结婚证、出生证、病史记录、(2015)浦民一(民)初字第32701号民事判决书、房地产登记簿、工资收入银行对账单、股票交易明细、被告母亲医疗费单据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当事人陈述为证。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、自主结婚,婚前基础好。婚后十几年来,为子女抚养、家庭生活琐事争吵、殴打,夫妻关系不睦,原告曾起诉离婚,本院判决不离婚后,夫妻关系没有改善,没有和好可能,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,依法予以准许。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,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,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、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定每月1,500元。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。鉴于被告母亲确住院救治,被告为其母亲支付医疗费,在情理中,原告再要求分割,难以支持。上海市浦东新区利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涉及买卖以及案外人的利益,在本案中不作处理。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;

二、婚生子胡某某由原告彭某抚养,被告胡某于2016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彭某子女抚养费1,500元,至胡某某18周岁时止;

三、属于原、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,32寸彩电一台,海尔空调二台,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、食品粉碎机一台、榨汁机一台、玉挂件一个归原告彭某所有,10枚麒麟银币,DVD一个归被告胡某所有。


文章分类: 成功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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