庆阳婚姻家庭律师网
QINGYANG MARRIAGE AND FAMILY LAWYER NETWORK

咨询热线:155-9347-1880

联系我们

律师:左文盼律师

手机号:155-9347-1880

座机号:0934-8212272

微信号:heshangyixiu123

Q Q号:439635253

电子邮箱:zuowenpan@163.com

联系地址: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1号东方丽晶茂b栋15楼

无效的婚姻的情形有哪几种

一、无效的婚姻的情形有哪几种
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10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重婚的;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《婚姻法》第11条规定: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由此可见,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,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。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,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,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。可撤销婚姻,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,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。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,属自始无效婚;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,属可撤销婚。


二、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

现行《婚姻法》第十条第1款规定,“婚姻无效的原因有:

(1)重婚的;

(2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
(3)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
(4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未根据《婚姻法》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。

根据上文的讲解,我们知道了在以上四种情形下的婚姻是无效的,因此男女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,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


文章分类: 婚姻纠纷
分享到:
ABUIABACGAAgyYCc2gUosN6-jwcwrgM4rgM

律师二维码